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四二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袁金蘭(會計師)
複 代理 人 游勝福(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複 代理 人 曹馨方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台財訴字第○
九一一三五五○六五號訴願決定(案號:第八八四六五二號),提起行政訴訟,已于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