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2366號
TPBA,91,訴,2366,2003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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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六號
  上 訴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代 表 人 路易士 A.海
  訴訟代理人 王 仲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蕭富山律師
        林博智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本院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  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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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