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高珮怡
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被 告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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