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6年度,1542號
TYDM,106,桃簡,1542,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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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武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 年度偵字第145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武平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含有Chloramphenicol 及Sildenafil成分之藍色藥丸」共肆佰貳拾貳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武平明知輸入任何藥品,應將欲輸入藥品之成 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 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 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即 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詎其竟基 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未經衛生福利部之核准,即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前某日,在大陸地區某處,向不詳姓名之人以新 臺幣10萬元許之價格,購得疑似威而鋼之藍色藥丸422 顆, 並委由不知情之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世捷公司 )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 ,貨物名稱為「飾品」、報單號碼為CX050B2J7481號、主提 單號碼為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自 大陸地區以航空快遞方式,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禁藥來臺。 嗣於105 年5 月24日,該貨品經由香港以CI5836號班機運輸 進入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 專區,經臺北關關員檢查時,察覺內容物有疑,經送往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檢出含有「Chloramphenicol 」及「Sildenafil」成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含有Chlora mphenicol及Sildenafil成分之藍色藥丸422 顆。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武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陳秀卿莊潔琦溫志揚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7 月11日FDA 研字第1050 023297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 ㈦扣案物照片及扣案之含有Chloramphenicol 及Sildenafil成



分之藍色藥丸422顆。
三、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世捷公司人員將扣案之含有Chloramphe nicol 及Sildenafil成分之藍色藥丸禁藥輸入臺灣,為間接 正犯。爰審酌被告任意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損及 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殊無可取,兼衡其犯後態 度,並斟酌其輸入含Chloramphenicol 及Sildenafil成分之 藍色藥丸數量為422 顆,且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之犯罪 危害程度,再考量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及其自陳為高中畢 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至扣案之含有Chloramphenicol 及Sildenafil成分之 藍色藥丸422 顆,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因鑑驗用罄 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藥事 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38條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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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