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原交簡字,106年度,337號
TYDM,106,桃原交簡,337,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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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3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並補充如下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⑴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動執行完畢之時間係105 年 11月16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 ⑵案發時被告自後追撞停等紅燈之江義珉(聲請書誤載為江 義民)所駕自小客車,有車禍相關資料可稽。⑶審酌被告於 100 年間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經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經屆滿,再於104 年間 犯同罪,竟不知悔改,再於本件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 仍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本件且已致 生上開事故,並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呼氣所含酒精成 分高達每公升0.95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607號
被 告 陳建華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華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原沙交簡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11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 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於106年7月28日下午2時至5時許間,在桃園 市中壢區某工地飲用啤酒,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 同日下午5時10分許,自上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31分許,行經桃園市○○區○ ○路0000號,因不勝酒力,而與江義民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幸無人傷亡,經警據報到場 處理,並於同日下午6時46分許,測得陳建華呼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華於警詢與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江義民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被告呼氣酒 精濃度測試列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及車損照片 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 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吳 明 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薏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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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