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保險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佳吉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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