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一七號 原 告 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被 告 翔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