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7917號
TPEV,91,北簡,17917,200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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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一七號
  原   告 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被   告 翔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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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