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兼右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
代 表 人 寅○○
訴訟代理人 卯○○
右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彰府法訴字第○九
二○一一九二三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王 德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