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747號
TCBA,92,訴,747,200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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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兼右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
  代 表 人 寅○○
  訴訟代理人 卯○○
右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彰府法訴字第○九
二○一一九二三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王 德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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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