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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560號
TCEV,92,中補,560,200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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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六О號
  原   告 新生活金旺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明
  被   告 金鴻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泗聰
一、右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
   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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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鴻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