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右原告請求被告甲○○、力信電器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甲○○、力信電器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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