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485號
TCEV,92,中補,485,200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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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右原告請求被告甲○○、力信電器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甲○○、力信電器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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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信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