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92年度,53號
TCEV,92,中建簡,53,200311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即永利工程行
  被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