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2年度,399號
CCEV,92,潮小,399,200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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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忠
  送達代收人 王瑞卿
  被   告 美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美
  訴訟代理人 余清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美慶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
  慶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伍拾伍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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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