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15號
TYDM,106,智易,15,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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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 年度智易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4251號),因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經本院改用
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鐘明知不應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 權,而於網際網路下載著作,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29分許,在其位於桃 園市○○區○○路000 號15樓之5 住處,利用電腦以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所配發之IP位址 118.161.12.110連結網際網路後,自不詳網站(網址:http ://www .bttt99.com/v/223 50/)下載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海樂公司)擁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專屬授權之電影「 我的老爸喵星人(原文片名NINE LIVES)」視聽著作之BT種 子檔案後,以該BT軟體開啟BT種子檔案,下載與重製上開「 我的老爸喵星人」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名稱為:Nine .Lives .2016.HD720P .X26 4.AAC .English&Mandarin .CHS .Mp4Ba [ Mp4Ba]),並以BT軟體公開傳輸同一視聽著 作內容,而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海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海樂公司員工郭玉鳳於105 年10月23日上網蒐證,在網 路下載「我的老爸喵星人」視聽著作種子檔案,再以BT軟體 開啟種子檔案,BT軟體即依種子檔案所示特徵,其與網際網 路上其他開啟BT軟體中之電腦交換資料,並取得在網際網路 連線暨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檔案者之IP位址清單後而查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第92 條之非法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查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 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 人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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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