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6年度,81號
TYDM,106,易緝,81,2017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緝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德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99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彭德生係忠順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忠順公司 )之送貨員兼收帳員,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民國93年6 月間將代收忠順公司同年5 月份帳款 總計新台幣(下同)11萬2,723 元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彭德生因涉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於96年9 月18日繫屬本院後,被告已於106 年7 月3 日死亡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106 年9 月5 日桃警刑字第1060059170號函檢附之查捕 逃犯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