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2年度,565號
TYEV,92,桃補,565,200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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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嬌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
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
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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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