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嬌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
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
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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