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前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928號
、第9947號、第10242 號、第104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前程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詹前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之竊盜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分於民國106 年3 月17 日、4 月2 日、4 月3 日均涉犯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 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被告當庭表示無法具保,因 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裁定被告自106 年7 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6 年9 月26日訊問被告後, 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6 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