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五四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鍾坤龍
被 告 黃振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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