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2290號
PCEV,92,板簡,2290,2003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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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九О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一萬
     五千八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五
     八百零五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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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