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九О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一萬
五千八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五
八百零五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