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二四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巍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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