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2年度,2381號
PCEV,92,板小,2381,200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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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三八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紀慧禎
        黃少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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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