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玉
被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訴訟代理人 陳貴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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