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25號
ILDV,106,監宣,25,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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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訓湧 
相 對 人 黃宗成 
關 係 人 詹淑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宗成(男、民國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黃訓湧(男、民國五十年七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宗成之監護人。指定詹淑倩(女、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訓湧為相對人黃宗成之三子,關係 人詹淑倩為相對人之三媳,相對人因出血性腦中風,至今已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為 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 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詹淑倩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1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 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 件法第16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 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且家事事 件法第176條第1項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之規定,即法 院為審酌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



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三、經查查:
㈠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診 斷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於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 在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黃宗成時,其眼睛緊閉,對本院之提 問沒有反應,有訊問筆錄可稽,又相對人之精神、心智狀況 ,經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下稱陽明醫院)精神科翁培元 醫師鑑定結果意旨略以:「㈠身體及精神狀態檢查:黃員( 即相對人)由三子與媳婦陪伴,以推床方式進入評估室,身 上有鼻胃管,包尿布,身體被束縛著以防由推床率落。個案 意識狀態昏睡,難以喚醒,評估過程均呈現昏睡狀態。黃員 躺於推床上,面無表情,閉眼張口呼吸。其三子及媳婦表示 ,黃員目前大部分時間多在睡覺,偶爾會張開眼睛,但眼神 都是空洞的;與其講話時,雖可簡短回應(如:呷飽未?個 案回答「未」),但反應多與實際狀況不符;偶而可認得兒 子。因其他亂抓身體,所以安養院偶會約束個案的肢體,且 因其全身無力,所以無法端坐於輪椅上,只能終日躺床。抽 血檢查顯示鈉離子偏低、鉀離子偏高、有貧血的情形;腦部 斷層掃描顯示左側基底核及額葉陳舊性損傷併腦實質喪失。 ㈡心理測驗結果:衡鑑結果顯示,黃員在簡式智能量表(MMS E)得分為0分(滿分30分),落在嚴重認知功能障礙;臨床失 智評量表(CDR)得分為3分,黃員失智程度落在重度失智的範 圍。結論:綜合質料研判,黃宗成符合『重度失智症』診斷 。目前黃員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無處理個人事務之能力。目前精神狀態,應已達監護宣告之 程度」等情,亦有該院106年6月8日陽大附醫精字第1060004 738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訊 問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黃宗成確因心智缺陷,已 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爰依法為相對人監護之宣告。
㈡相對人之配偶黃魏粟妹因失智業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在案, 另其長子黃聰明、次子黃訓松已歿等節,有臺北地方法院10 5年度監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及戶籍謄本可稽。而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三子,詹淑倩為相對人之三媳,為相對人至親,分 別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 據聲請人、詹淑倩陳明在卷,並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為憑。又本件經宜蘭縣政府委託之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社工員訪視後,亦建議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節 ,有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106年3月22日106宜阿寶字第 022號函附之成年人之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各1件附卷可證。



準此,本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詹淑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秉上,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應於監護開始時,會同本院指定之人詹淑倩,於二個月內 就相對人之財產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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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