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395號
TYDM,106,審簡,395,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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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德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4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德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趙德榮、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 度毒聲字第46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96年6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 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 第2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6年6 月21日(即前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 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542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①於 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9 1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於同年間另因傷害案件,經 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32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 於同年間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1 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④於102 年間再因妨害自由案 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63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上開①至③罪刑,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79 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入監與④罪刑合併執行, 已於103 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復因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案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 4 年9 月1 日,以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080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經入監服刑後,於105 年3 月26日執行完畢出 監(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7 月5 日凌晨5 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嗣於105 年7 月5 日晚間8 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住 處執行拘提時查獲,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趙德榮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處分及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 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 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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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