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338號
TYDM,106,審易,233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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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祥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祥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祥軒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6年度毒聲字第80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9 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64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之99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4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①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2 年5 月5 日執行完畢; ②又於101 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62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103 年4 月29日執行完畢 (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再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6 月20日晚間6 時許, 在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2 段某工地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21)日 凌晨0 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 號前,因 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主動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並取出玻璃球吸食器1 支交予員警查扣,自首而接受裁 判。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徐祥軒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 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案物品照片2 張、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另被告係於職司偵查職權機關尚未發現其上開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供出上開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 ,有被告106 年6 月21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 份在卷可查 ,就上開部分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 完畢,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 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 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 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安 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6 年9 月12 日之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鴻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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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