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六О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曾震銘
陳清枝
凃志昇
謝燿州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 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鄭 隆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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