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1號
ILDV,106,消債更,11,201706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芬蘭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父母及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5、104、103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父母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 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三、聲請人及子女每個月每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 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 保費、國民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 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
四、聲請人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 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聲請人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
六、以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



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 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 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 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 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聲請人陳報現有每月收入約1萬3832元,每月必要支出約1萬 2046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1786元,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 ,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 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 ,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