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峰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39
號、第1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峰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 別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5 年10月30日上午4 時45分,至桃園市○○區○ ○路00號馮世忠所開設之「明順汽車商行」,以伸手越入 鐵絲網之方式竊取該商行內之廢電瓶12顆,嗣於同日上午 6 時3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載 運上開廢電瓶離去。
(二)於105 年10月31日上午5 時20分許,騎乘前揭機車至「明 順汽車商行」,以上揭方式竊取該商行內之廢電瓶8 顆, 得手後並將廢電瓶放置在前揭機車踏板上,嗣經馮世忠發 現,遂逃逸現場。
因認被告楊峰明均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 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楊峰明業於106 年8 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 明書各1 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