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2年度,198號
GSEV,92,岡簡,198,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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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戊○○即昊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 人 甲○○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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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