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楊金義
法定代理人 楊瑞雄
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
附民被告 余天祿
附民被告 天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瑞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余天祿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本院10
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天祿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以105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2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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