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宜蘭簡易庭(刑事),宜秩字,92年度,20號
ILEM,92,宜秩,20,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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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秩字第二О號
  移 送機 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警蘭刑字第0九二000三四五三號移送書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一時四十分。(二)地點:宜蘭市○○街六十三之三號(夢幻工場PUB)。(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甲○○尿液編號對照表。
(二)慈濟大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呈愷他命陽性反應。(三)臨檢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李 毓 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上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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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