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2年度,1122號
SLEV,92,士小,1122,200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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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一一二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延偉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前述利息加計一成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述利息加計二成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僅記載 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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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