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522號
TYDM,106,審交易,522,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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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兆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921號),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兆華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兆華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情狀下,以「幹、媽的、機歪、幹你老 師」等言詞辱罵告訴人邱昭蓉,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起訴法 條原論以刑法第309 條第2 項,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前)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此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上開公然侮辱罪 ,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 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刑事撤 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依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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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