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2年度,458號
NTEV,92,投簡,458,200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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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四五八號
  原   告 丁○○○○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送達代收人 李建勳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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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