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92年度,420號
NTEV,92,投小,420,2003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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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小字第四二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劉嘉文
  被   告 嘉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嘉宇營造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
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
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
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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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