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小字第四二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劉嘉文
被 告 嘉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嘉宇營造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
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
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
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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