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92年度,159號
NTEV,92,埔簡,159,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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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埔簡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間至九十一年五月間分別向原購買預拌 混凝土,共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一十一萬零一百零一元迄未清償,經原 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十一萬零一百零 一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購買預拌混凝土,共積欠原告貨款一十一萬零一百 零一元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二十紙、統一法票影本二紙、欠款 明細表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一 十一萬零一百零一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本判決第一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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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