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名丁志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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