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建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建彰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小隊長許仁義、警員張暉 泓、向恩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時 ,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39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 號前馬路邊,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 規併排停車,欲上前盤查時,該自用小客車隨即加速逃逸, 員警3 人駕駛上開巡邏車尾隨,於同日凌晨3 時42分許,因 安全因素而放棄尾隨,遂返回上址附近查看,復於同日凌晨 3 時50分許,在上址騎樓內小吃攤見游建彰與黃崧豪在該處 欲用餐,員警許仁義、張暉泓、向恩璇認該2 人疑為上開逃 逸車輛之同夥,遂下車並上前對游建彰、黃崧豪進行盤查, 游建彰因員警張暉泓欲向其核對身分,打擾其用餐,因而心 生不滿,竟基於強暴、脅迫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之犯意, 接續以:「幹你媽的機巴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操你媽機巴」應予更正)、「幹」辱罵員警張暉泓後,員 警張暉泓要求游建彰再說一次時,游建彰隨即起身並拿起放 置於桌上之湯1 碗欲潑灑員警張暉泓,遭該小吃店老闆拉住 ,黃崧豪亦於桌邊示意員警張暉泓後退,員警張暉泓後退後 ,游建彰仍不斷對員警3 人咆哮,並接續以「操你的」、「 知道我是誰嗎?」、「你是什麼東西」、「媽的機巴什麼東 西阿」、「機機巴巴」、「操你的」、「惹我是吧?知道我 是誰嗎?」、「不知道我是誰是吧?」、「你他媽的機巴」 、「你試試看,不知道我是誰是吧?」、「媽咧個B 咧」、 「操」、「幹你媽不知道我是誰是吧?」、「我臺北、桃園 、中壢到現在不要惹我喔」、「媽的」、「雞掰」、「什麼 B 給」等語,辱罵及脅迫員警3 人,游建彰之小弟3 人(即 穿著黑衣男子3 人)接獲通知前往現場,不斷安撫游建彰情 緒及拉住游建彰,游建彰仍接續以「操」、「媽的」、「機 巴」、「不知道我是誰是不是?」、「幹」、「他媽的」、 「媽的機掰」、「我幹你邋阿咧雞掰」、「幹你媽」等語, 辱罵及脅迫員警,而上開小弟3 人不斷將游建彰拉住,惟游 建彰仍不斷欲掙脫,於員警張暉泓拿起手機欲撥打電話請求
支援時,游建彰掙脫上開小弟3 人之束縛,並以手將員警張 暉泓手上之手機拍掉至地上,致員警張暉泓之手機螢幕破損 (所涉毀損犯行,未據告訴),隨即衝往馬路上。員警3 人 、黃崧豪、小弟3 人亦均至馬路邊,上開人等並與游建彰發 生拉扯,員警欲將游建彰逮捕上銬時,游建彰又以「我操你 媽」等語,辱罵員警3 人,經員警3 人將游建彰上銬後,游 建彰又以「你們倒大霉了」、「機巴」等語,侮辱及脅迫員 警3 人,員警欲將游建彰帶上警車時,游建彰又以「上什麼 喇趴,幹你的」、「雞掰」等語,辱罵員警3 人(上開公然 侮辱犯行,均未據告訴),以此等行為妨害員警許仁義、張 暉泓、向恩璇等人公務之執行。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 ,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游建彰於警詢、偵訊中均矢口否認犯行,於警詢中 辯稱:伊不清楚,伊當時喝醉了,伊腦袋一片空白,伊不知 道員警在執行公務;復於偵訊中辯稱:伊當時喝醉了,伊不 是刻意欲拿湯潑警察,可能是警察要抓伊,警方有一點執法 過當,因為伊當下在吃東西,伊印象中警方態度很差,伊可 能是喝醉弄錯了云云。惟查:
㈠據證人即員警張暉泓於警詢中證稱:當時我與小隊長許仁義 、警員向恩璇駕駛警用巡邏車(車號:000-0000)於中壢區 執行巡邏勤務,於106 年3 月21日3 時39分16秒時發現中壢 區新生路3 號前有一台ANC-2671號自小客車併排停車,員警 見狀即上前盤查,惟該車見狀即加速逃逸,後員警考量安全 而於106 年3 月21曰3 時42分許放棄尾隨,後警方繞回ANC- 2671號自小客車之地點(桃園市○○區○○路0 號前)尋找 有無該車之同夥在場未離開,故警方發現民眾游建彰與黃崧 豪尚在該址便上前核對其身分證件,我以口頭向游民與黃民 詢問可否讓警方核對身分證件時,游民聞言立即以台語「操 你媽機巴幹」辱罵我們執勤員警且以徒手拿湯潑向我時,遭 黃民擋下而未果,游民於3 時54分欲離開時揮手推打我致使 我所有之手機摔落至地上造成手機螢幕受損,故當場將其以 妨害公務與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將游民逮捕等語(見偵查卷 第11頁反面),查證人張暉泓係依法值勤之公務員,與被告 應無任何仇恨怨隙,且核與職務報告內容相符,是證人張暉 泓上開證述,堪以採信。
㈡經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檔案名稱FILE0121.MOV之檔案後,結 果如下:「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自106 年3 月21日凌晨 3 時49分55秒開始勘驗,員警下車後,可見該處為一騎樓前
方之小吃店,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0分01秒時,員警 走進騎樓後,右方為小吃店攤販,左方為小吃店桌椅,可見 擺有5 張紅色桌椅,見一名身穿黑色衣物平頭男子(即被告 ,下以被告代稱)坐在第4 個桌子前,桌上有一碗湯,高瘦 之平頭男子(即黃崧豪,下以黃崧豪代稱)自小吃攤方向走 往桌子,員警逐步走向該桌。
警:兩位帥哥,不好意思,跟你們對一下證件。 被告:你幹嘛?(不清楚)啦!(台語)
警:不要那麼兇
被告:(不清楚)
警:ㄟ對我是警察,現在是要怎樣?
被告:(不清楚)要查我,怎麼樣啦!(提高音量) 警:跟你對一下證件而已
被告:幹你媽的機巴啦,幹!(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 50分13秒處)
警:你再講一次(手指被告)
被告:怎樣!(提高音量)
(小吃店老闆端了5碗食物過來欲上菜)
警:你再講一次
被告:(以右手拿起原放在桌上之湯,並起身欲潑灑員警) (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0分16 秒處)怎樣!怎樣! (小吃店老闆伸手拉住被告,員警往後退,可見黃崧豪站在 桌邊,開始有打電話之動作,拍攝員警往後退,可見黃崧豪 伸出右手示意員警後退)
警:幹什麼!
被告:打我阿,打我阿。
警:(不清楚)
被告:操你的,怎樣!(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0分22 秒處)
警:你在操什麼?
被告:怎樣!(提高音量)
警:等一下啦
(黃崧豪站在桌邊講電話)
被告:惹我是吧?知道我是誰嗎?(伸出右手比自己後放下 )(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0分27秒處) 警:你是…
被告:幹什麼東西!(伸出左手指員警)你什麼東西!他媽 的(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0分30秒處) (警呼叫無線電)
被告:怎樣!(提高音量)
警:(對另一員警)那個幫我把東西拿出來。
被告:媽的機巴什麼東西阿(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0 分34秒處)(伸出左手指員警處後放下)(不清楚)不要惹 我我告訴你。
警:那個支援一下(呼叫無線電)
被告:我臺北(不清楚)不要惹我我告訴你
警:新生路這個…(呼叫無線電)
被告:怎樣!打我阿!來阿!(以左腳將椅子踢飛)來阿! 來打我是嗎?(並走向拍攝員警)是嗎?打下去(伸出右手 指自己)
警:(上前以手擋住)董仔,董仔,別這樣嘛(台語) 被告:機機巴巴!操你的!不知道我是誰是吧?(於106 年 3 月21日凌晨3 時50分49秒至52秒處)不知道我是誰是嗎? 警:(對拍攝員警)去看一下地址。
被告:你他媽的機巴!(不清楚),操!(於106 年3 月 21日凌晨3 時50分54秒處)
(拍攝員警往畫面左方走)
警:新生路3 號
(拍攝員警走回原處)
(員警無線電聲)
警:新生路3 號
被告:怎樣!(提高音量)怎樣!(提高音量) (員警無線電聲)
被告:你以為,我跟你講,你(不清楚)你試試看,不知道 我是誰是吧?(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1分03秒至09秒 處)
(員警無線電聲)
被告:你他媽的機巴!(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1分 10秒處)現在是要打我是嗎?(伸出右手比自己)打我就打 大力一點。
警:好啦好啦不要這樣子嘛。
被告:媽咧個B 咧!操!(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1分 14秒處)
警:不要這樣子嘛。不要這樣(不清楚)。
被告:我游建彰!Z000000000,我有通緝嗎?你要來惹我是 不是?
警:好啦。
被告:你打擾啦!回去吧!
警:好啦!不要這樣子
被告:(轉往畫面右方小吃攤位方向)東西弄過來,我要吃
飯了
被告:(被告在桌前坐下)幹你媽的!
(拍攝員警走往桌子側邊方向,對被告拍攝)
被告:(將桌上碗往桌邊推)湯沒有了!弄一下啦! (黃崧豪自畫面右方走過並將桌上碗接過拿走) 被告:幹!(台語)
(此時小吃店老闆將菜端來上菜)
(員警無線電聲)
被告:(邊脫下外套,面對鏡頭)臺北的話,我他媽的堵爛 (台語),我跟你講,整個懶趴火(台語),幹你媽不知道 我是誰是吧?(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1分43秒處) (員警無線電聲)
被告:(轉向員警並伸出右手指員警)Z000000000!打我的 !(轉向畫面右側,並伸出左手)Z000000000!游建彰!( 轉回面向桌前)
警:帥哥,你這樣…怎麼了呴?
黃崧豪:蝦?
警:現在是怎樣?怎麼了?
警:你要過是不是?
被告:(面向鏡頭處)沒你的事情啦!坐啦!
(拍攝員警向後退,黃崧豪自畫面右方走至左方) 被告:(面向鏡頭,黃崧豪站立在桌子左側)怎樣!要惹我 是不是?要惹我是不是?(伸出左手比自己)上車吧!該幹 嘛幹嘛去啦!
小吃店老闆:衛生紙捏?
被告:媽的!雞掰!什麼B 給!幹!(於106 年3 月21日凌 晨3 時52分14秒至16秒處)
黃崧豪:吃飯,喝多了
被告:(面向畫面左方員警處)怎樣!
警:沒有啦!沒事了
被告:我臺北、桃園、中壢到現在不要惹我喔(伸出右手指 向站立在黃崧豪旁之員警)
警:好啦!
被告:好不好?
警:好
被告:(對黃崧豪)證件幫我拿出來給他們。(面向站立在 黃崧豪旁之員警)媽的機巴惹我是不是?(於106 年3 月21 日凌晨3 時52分26秒至27秒處)
警:好啦。
被告:要惹我是不是?
警:從頭到尾都沒有講你…
被告:阿現在是怎樣!(提高音量)(伸出左手指拍攝員警 後放下)
(畫面左方接續出現3 名身穿黑衣之男子,下均以「黑衣男 子」代稱)
黑衣男子:(邊走往畫面右方)阿SIR !不好意思,抱歉抱 歉,我大哥喝多了。
被告:操!(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2分33秒處) 黑衣男子:(走到被告旁邊)阿SIR!不好意思! 被告:(面對鏡頭方向)媽的機巴!(於106 年3 月21日凌 晨3 時52分37秒處)
黑衣男子:我大哥喝多了,阿SIR抱歉。
被告:不知道我是誰是不是?
警:警察很弱勢啦!
黑衣男子:長官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被告:(不清楚)
黑衣男子:(舉起雙手)抱歉,我們出來混
被告:臺北、桃園、中壢,到現在是怎樣!(並站起身) 黑衣男子:(面對被告以雙手抓住被告後,抱住被告)沒關 係沒關係(應為客家話)
被告:幹!機巴!(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2分50秒處 )
黑衣男子:他真的喝多了
被告:(伸出左手指員警)(不清楚)他媽的!(於106 年 3 月21日凌晨3 時52分53秒處)
黑衣男子:抱歉抱歉
(另一黑衣男子走往被告左側)
被告:我證件都給你囉,不要惹我喔!快滾喔! 黑衣男子:標哥(音譯)標哥(音譯)(並由後方拉住被告 )
被告:快離開喔!快離開喔!(用腳踢前方桌子)快離開喔 !(音量不斷提高,並伸出左手指員警,黑衣男子往前站在 被告前方並以雙手握住被告手指處)快離開喔! 黑衣男子:標哥(音譯)標哥(音譯)好了啦!(另一名黑 衣男子亦上前站在被告右側拉住被告)
被告:現在給我離開喔!媽的機掰!(於106 年3 月21日凌 晨3 時53分06秒處)不知道我是誰是吧?
黑衣男子:標哥(音譯)好了啦!
被告:蝦!
黑衣男子3人:好了啦
被告:提報,提報我啦!幹!(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 53分12秒處)
(員警拿出無線電呼叫)
黑衣男子:好了啦,標哥(音譯)。
被告:操!(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3分14秒處) (黑衣男子3 人仍不斷拉住被告,可見被告有不斷想掙脫之 情形)
黑衣男子:長官不好意思啦!
被告:怎樣!(並欲掙脫)
黑衣男子:標哥(音譯)
被告:怎樣!
黑衣男子:好了啦(拉住被告)標哥(音譯)
被告:怎樣!我幹你邋阿咧雞掰(台語)(於106 年3 月21 日凌晨3 時53分19秒處)
黑衣男子:標哥(音譯)(3人持續與被告發生拉扯) 被告:要惹我是不是?
黑衣男子:好了啦
被告:不知道我是誰是嗎?
(員警以無線電呼叫)
被告:蝦!不知道我誰是嗎?不知道我誰是嗎? 警:好啦好啦。
被告:蝦!
警:(不清楚)
被告:不知道我誰是嗎?知不知道我誰?
警:帥哥帥哥!大家互相,所以稍微等一下。好不好。 (黑衣男子3人繼續拉住被告,被告不斷欲掙脫) 被告:怎樣!惹我是不是?
(黑衣男子3人將被告往遠處拉)
警:打110直接報警,叫支援。
被告:110 報,報你媽大頭,幹你媽(並欲往前走,黑衣男 子其中一人以右手搭在被告左肩膀處,並將被告往後推)( 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3分44秒處) 警:大家好來好去。
黑衣男子:大哥
被告:(不清楚)惹我是不是?
黑衣男子:好了啦!
(黑衣男子3人仍繼續拉住被告)
黑衣男子:大哥!好了啦!
(拍攝員警拿出手機打電話)
黑衣男子:好了啦!真的啦!
被告:放開來喔!放開來喔!放開來喔!
警:(左手邊操作手機)先生!你們先控制他(並以右手拍 其中一黑衣男子背部)
被告:我要回家。
警:大家好來好去,阿稍等一下,阿先控制他就好。 (被告從黑衣男子3 人手部空隙伸出右手將員警手機打掉, 員警手機掉落地面,員警低頭下去撿手機,起身後,看見被 告已衝至小吃攤位處)(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4分03 秒處)
黑衣男子:ㄟㄟ!抱歉抱歉不好意思。
被告:為什麼不能回家?
黑衣男子:標哥(音譯)!
被告:為什麼不能回家?(並往馬路方向衝)
黑衣男子: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警:我槍都上膛囉(並邊往馬路上走)
黑衣男子: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可見被告與其中一名黑衣男子在小吃攤前馬路上拉扯,被 告不斷繼續咆哮)
黑衣男子:標哥(音譯)
警:手機變這樣要怎麼算啦!
被告:(不清楚)
警:帥哥,你們先不用理,你先控制他。
(見其中一名黑衣男子自被告後方將被告抱住) 警:先控制他。
黑衣男子:不好意思。
警:先不要動!
黑衣男子:長官,你的手機摔到了。
警:我的手機現在已經壞掉了
黑衣男子:摔到了。
警:對摔到了,我都有錄音錄影。
黑衣男子:那我電話給你
警:你先控制他,先控制他。
黑衣男子:沒有我是說,我把我電話留給你,沒關係。 (可聽見被告仍在遠處咆哮)
警:聽我的,聽我的好不好。
(聽見遠方傳來碰一聲)
黑衣男子:大哥!
(拍攝員警亦往前跑,畫面開始晃動)
黑衣男子:大哥!
警:想怎樣阿!想怎樣!很屌是不是?
黑衣男子:大哥!
(畫面不斷晃動,不時可見有多人拉扯情形,員警上前拉住 被告之手)
警:冷靜一點。
黑衣男子: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警:讓開!讓開!
黑衣男子:警官警官。
被告:我操你媽!(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4分57秒處 )
警:你都看到了,現在是誰找誰麻煩?
黑衣男子:(抱住被告)長官,我在控制了,我在控制了。 真的。
(可聽見其餘黑衣男子與其餘員警對話,內容不清楚) 警:(對其餘黑衣男子說)你先到旁邊就好。
黑衣男子:大哥!
警:有話好好講。
被告:你拉我幹嘛啦!
黑衣男子:警官。
被告:你要拉我幹嘛啦!
黑衣男子:警官。
被告:我犯什麼罪?
警:不要再過來了。
被告:我犯什麼罪?
(畫面仍不斷搖晃,現場仍在不斷拉扯)
警:帥哥帥哥!
黑衣男子:我控制他了。我控制他了。
警:手走開,手走開。
被告:你要拉我幹嘛啦!
警:我要銬你啦!
被告:銬你(不清楚)啦!
警:妨害公務!(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5分29秒處) (畫面大力晃動後)
警:手後背!手後背!
(畫面停止晃動,見被告遭警壓制在地,並正在上銬) 警:不要靠近喔!
(現場十分吵雜)
(員警無線電聲)
被告:我犯什麼罪你銬我阿?我犯什麼罪阿?
警:等一下等一下慢慢來(員警仍上銬中)
被告:我犯什麼罪嘛
(員警無線電聲)
警:OK了。
被告:你們倒大霉了,我告訴你(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6分05秒處)我告訴你們哪蝦,蝦!我犯什麼罪阿?蝦! 警:冷靜點,冷靜點(並右手拍被告右肩膀處) 被告:沒關係,我犯什麼罪阿?蝦!
黑衣男子:(走往被告旁蹲下)大哥!
警:(將黑衣男子往後拉)你不要過來,你手不要過來啦 到旁邊等,到旁邊等就好。我會扶,我們會扶他。好不好, 你們在旁邊等就好。
警:帥哥帥哥!
警:全部走開!後退一點,後退一點。
被告:現在是怎樣!是怎樣嘛!(見其中一名員警在與被告 對話)
警:聽我說!通通聽我講,他都在,我們要跟他對個證件, 他立刻操我,要拿湯潑我,有沒有?我們很兇嗎? 黑衣男子:長官不要這樣子,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警:然後眼鏡、手機。
警:警察不是這樣讓你們糟蹋的!
警:我跟你講,要不是小隊長在,我槍都開了啦! (黑衣男子3人出現吵雜聲,內容不清楚)
黑衣男子:絕對可以開,絕對可以開,你們警察說可以開槍 ,就可以開槍。不好意思。
警:帥哥。那現在怎樣?
黑衣男子:不好意思。
警:你聽我講完。
警:沒你們的事。
被告:(坐在地上)沒我們的事,你事情大(於106 年3 月 21日凌晨3 時57分13秒處)
警:大家好來好去。
(黑衣男子3人與員警出現些微爭執,內容不清楚) 警:我知道,大哥(伸出左手比被告方向)怎麼樣? (黑衣男子3人繼續與員警爭執)
黑衣男子:我知道我知道。
警:警察給你們這樣子糟蹋的,是不是!
黑衣男子:當然不是阿,我們也沒有在糟蹋你們 被告:機巴啦!(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7分27秒處) 黑衣男子:我們沒有糟蹋,我們,我們都是在互相,我們都 很理性,我們都有幫忙,是這樣子,對不對?
被告:你(不清楚)怎樣啦?哪個單位的?怎樣啦?
警:大家客客氣氣。
黑衣男子:當然當然。
警:我就講了,好來好去都沒有事情,對不對? 被告:怎樣?怎樣?
警:喂!喂!
被告:怎樣!怎樣啦!
警:走吧,上車吧。
被告:上什麼喇趴,幹你的!(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 57分50秒處)
警:再罵阿(並開始將被告由地上拉起)
被告:怎樣啦!怎樣啦!
警:沒關係
被告:怎樣啦!
警:起來!起來!
被告:雞掰捏(於106 年3 月21日凌晨3 時57分55秒處)不 用這樣子啦。(員警將被告帶往警車方向)
警:保安大隊。
被告:幹嘛囉!幹嘛囉!有必要這樣嗎?
(忽然拍攝員警往前奔跑,被告倒在前方地上) 警:你想怎樣!
警:好啦好啦!拉起來就好拉起來就好。
(畫面結束)」,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是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員警張暉泓欲向被告核對身分時, 被告即因而心生不滿,先接續以:「幹你媽的機巴啦」、「 幹」辱罵員警張暉泓後,員警張暉泓要求被告再說一次時, 被告隨即起身並拿起放置於桌上之湯1 碗欲潑灑員警張暉泓 之脅迫動作,遭該小吃店老闆拉住,黃崧豪亦於桌邊示意員 警張暉泓後退,員警張暉泓後退後,被告仍不斷對員警3 人 咆哮,並又以「操你的」、「知道我是誰嗎?」、「你是什 麼東西」、「媽的機巴什麼東西阿」、「機機巴巴」、「操 你的」、「不知道我是誰是吧?」、「你他媽的機巴」、「 你試試看,不知道我是誰是吧?」、「媽咧個B 咧」、「操 」、「幹你媽不知道我是誰是吧?」、「媽的」、「雞掰」 、「什麼B 給」、「惹我是吧?知道我是誰嗎?」、「我臺 北、桃園、中壢到現在不要惹我喔」等語,辱罵及脅迫員警 3 人,復被告之小弟3 人(即穿著黑衣男子3 人)經通知到 場後,雖不斷安撫被告情緒及拉住被告,被告仍以「操」、 「媽的」、「機巴」、「不知道我是誰是不是?」、「幹」 、「他媽的」、「媽的機掰」、「我幹你邋阿咧雞掰」、「 幹你媽」等語,辱罵及脅迫員警,而上開小弟3 人不斷將被
告拉住,被告卻不斷欲掙脫其等束縛,於員警張暉泓拿起手 機欲撥打電話請求支援時,被告掙脫上開小弟3 人之束縛, 並以手將員警張暉泓手上之手機拍掉至地上之強暴行為,致 員警張暉泓之手機螢幕破損,隨即衝往馬路上。員警3 人、 黃崧豪、小弟3 人亦均至馬路邊,上開人等並與被告發生拉 扯,員警欲將被告逮捕上銬時,被告又以「我操你媽」等語 ,辱罵員警3 人,經員警3 人將被告上銬後,被告又以「你 們倒大霉了」、「機巴」等語,侮辱及脅迫員警3 人,員警 欲將被告帶上警車時,被告又以「上什麼喇趴,幹你的」、 「雞掰」等語,辱罵員警3 人,核與證人即員警張暉泓之上 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手機毀損照片附卷可參。另被告 雖辯稱其酒醉不清楚云云,查被告於為警盤查時,雖已可見 被告有酒醉之情形,有現場錄影光碟可佐,且被告之小弟3 人至現場時,亦告知員警被告因「喝多了」等語,有上開勘 驗筆錄可參,然依上開所述,被告尚有餘力不斷對員警為上 開強暴、脅迫及侮辱之行為,矧於為該等行為之際,向警方 陳報己之姓名,又三度向警陳報己之身分證字號,是被告雖 有酒醉之情,然絕無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是自不得主張依法減輕罪責。 ㈢至證人黃崧豪於警詢中雖證稱其沒聽清楚、精神恍惚不清楚 云云,然證人黃崧豪係在場之人,有上開勘驗筆錄可佐,且 其於被告辱罵、對員警為強暴、脅迫,甚至被告為警逮捕後 ,其均在場,其自不可能不知悉現場情形,而證人黃崧豪與 被告應為小弟及老大之關係(由勘驗筆錄中可知,黑衣男子 3 人不斷稱被告為「標哥(音譯)」、「大哥」,甚至有出 現「我們出來混的」等語),顯然證人黃崧豪於警詢中係對 被告之相關犯行避而不談、避重就輕。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強暴、脅迫妨害公 務罪、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 侮辱罪。被告前後數次強暴、脅迫妨害公務、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各係在時、空密接之情形下所為,各 屬接續犯。被告辱罵員警之同時又出言恫嚇而脅迫之,是故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較重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處斷;聲請人認應分論併罰 ,尚有未洽。聲請人僅就被告辱罵員警張暉泓「幹你媽的機 巴啦」、「幹」等語及欲以湯潑向員警、拍打員警張暉泓手 上之手機至手機掉落地面之妨害公務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漏未論及上開事實欄內之其餘脅迫及辱罵之部分,然該等
部分既分別與上開聲請部分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 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 究。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遭警方盤查,竟對於依法執行職務 之員警不斷以暗示其背後有龐大勢力之言語脅迫之,並未能 尊重而任意辱罵上開極為不堪之言語,又以強暴手段拍打員 警之手,致員警之手機掉落損壞,其對於司法公務執行之順 遂造成危害之程度甚大,暨其於犯後不但否認犯行,反指摘 警方執法過當之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135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