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2年度,115號
FSEV,92,鳳補,115,200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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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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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