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2年度,1551號
FSEV,92,鳳小,1551,200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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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一五五一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李靜涵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暨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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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