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6年度,1335號
TYDM,106,壢簡,133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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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秀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聲明不服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又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被告高秀珍竊盜案件 尚未判決,亦未曾為宣示。被告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被告高秀珍嗣於本案判決後,如對於判決有不服者,仍 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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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