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55號
ILDV,106,司聲,155,201706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吳金城
相 對 人 黃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1期債 票,面額新臺幣3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1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取回提存物同意書予 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 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 本及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之同意書、相對人之印鑑 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