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款項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726號
FYEV,92,豐簡,726,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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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凌肅
  訴訟代理人 石明秀
        陳芳均
  被   告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辨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緣訴外人林蔡碧霞所有座落台中縣大里市○○段三三號及三五之一號土地於民 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一年度執冬字第一0六三一號拍 賣在案。系爭土地原扣繳土地增值稅款新台幣(下同)四十四萬六千百五十四 元,經土地所有權人按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中縣稅屯 分土字第0九二八00二三二00號函准予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額為三十萬七 千一百三十六元。惟被告與原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訂立委任同意書,就 前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系爭土地改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事宜,於委任書第二條 約定「立同意書人(按即被告)就本件退稅款,在稅捐機關送達法院作重新分 配時,依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度比例分配受償具領後,同意依所具領款項總額三 分之一由代辦人(按即原告)會同債務人前往領取。」,並由被告簽立切結書 「本人(按即被告)同意林蔡碧霞申請改扮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於法院 重新分配後,按具領款項三分之一,退還給林蔡碧霞充當生活補助費,對此部 分,不得主張另有債權逕行強制執行,如有反悔,應受代辦人甲○○○顧問有 限公司法代林玲燕之強制執行。」。乃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領取前開分 配款後拒絕給付其中三分之一即十萬二千三百七十八元予原告,爰依委任關係 起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據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委任同意書、切結書、台中縣稅 捐稽征處大屯分處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中縣稅屯分土字第0九二八00二三 二00號函及本院民事執通知(含分配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據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二)從而,原告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萬二千三百七十八元,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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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