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甲K○ 訴訟代理人 謝隆盛律師 被 告 甲○○ A○○ L○○ V ○ f○○ 甲I○○ 曾蔡幼鸞 甲T○ 甲U○ 甲V○ 同 q○即 楊q○ 甲乙○ 甲寅○ 甲天○ 丑○○ 申○○ 戌○○ 亥○○ 天○○ 地 ○ 宇○○ 宙○○ 許文遠 許文彬 許文和 許淑貞 玄○○ 黃○○ B○○ 即蔡B○○ C○○○ D ○ 蔡灯隆 蔡麗美 蔡美英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R○○ S○○ T○○ U○○ W○○ X○○○ Y○○ Z○○ a○○ b○○ c○○ d○○ e○○ 蔡 雪 g○○○ h○○ i○○ j○○ k○○ l○○ m○○ n○○ o○○ p○○ 即黃晨瑜 r○○ s○○ t○○ u○○ v○○ w○○ x○○○ 黃南都 黃保達 黃培祥 y○○ z○○ 甲甲○ 甲丙○ 甲丁○ 甲戊○ 甲己○ 甲庚○ 甲辛○ 甲壬○ 甲癸○ 甲P○ 甲F○○ 甲Q○ 甲S○ 甲N○ 甲H○○ 甲L○ 甲G○○ 甲M○ 甲子○ 甲丑○ 甲卯○ 甲辰○ 甲巳○ 甲午○ 甲未○ 甲申○ 甲酉○ 甲戌○ 甲亥○ 甲地○ 甲宇○ 甲宙○ 甲玄○ 甲黃○ 甲A○ 甲B○ 甲C○ 甲D○ 甲E○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寅○○ 卯○○ 辰○○ 巳○○ 顏清池 午○○ 甲J○○ 未○○ 甲O○○ 甲P○ 甲R○ 甲W○ 甲X○ 酉○○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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