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2年度,614號
FYEV,92,沙小,614,2003123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雅利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