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2年度,532號
FYEV,92,沙小,532,200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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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盛
  訴訟代理人 陳志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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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