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913號
KSDV,92,訴,2913,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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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九一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被   告 丙○○  原住
             現
        戊○○  原住
             現
        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次: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邀被告戊○○、大世界國際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約定到期日為 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且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借款到期一次清償本息,利息 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浮動調整),如未按期繳息時, 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詎被告丙○○於借款後,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約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催討無效,被告上有本金一千萬元,及自九十一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原告僅就本金六十萬 元、利息及違約金為一部請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利率資料查詢表。乙、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邀被告戊○○、大世界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千萬元,約定到期日為九十一年五 月十八日,且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借款到期一次清償本息,利息則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九(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浮動調整),如未按期繳息時,視為借款全 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 丙○○於借款後,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約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催討無效,被告上有本金一千萬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未 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原告僅就本金六十萬元、利息及 違約金為一部請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還款繳 息查詢單、利率資料查詢表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丙○○戊○○二人經合法 通知,既均未到庭陳述,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供本院斟酌;而被告大世界國 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 及第三項之規定,被告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是原告之右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 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 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 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 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 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僅就本金六十萬元、利息及違約金為一部請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其聲明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併予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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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