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四五一號
債 權 人 珈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珈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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