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一)字,92年度,31451號
KSDV,92,促(一),31451,200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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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四五一號
  債 權 人 珈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珈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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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珈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