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一)字,92年度,31362號
KSDV,92,促(一),31362,200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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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六二號
  債 權 人 綠意新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洲宏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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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