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六二號
債 權 人 綠意新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洲宏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