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一)字,92年度,31271號
KSDV,92,促(一),31271,200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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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二七一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零捌元,
(二)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
  及自起至清償日止,
  及自█████起至清償日止,
  按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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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