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二七一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零捌元,
(二)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
及自起至清償日止,
及自█████起至清償日止,
按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進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銑瑞